“南北晨阳”之争为何陷入“消耗战”?
今日,《涂料经》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针对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晨阳集团”)与河南晨阳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河南晨阳”)的知识产权纠纷案,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中站法院)于11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裁定:
一、河南晨阳、河南佰利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河南佰利新材”)与晨阳集团之间签订的《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合作意向书》合法有效;
二、确认晨阳集团是河南晨阳的股东;河南晨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时晨阳集团和刘国旭(晨阳集团委托的代持人)应予协助;
三、确认河南晨阳有权使用晨阳集团出资的字号、商标权、专利权、外观与包装、著作权、技术秘密等至2040年届满;
四、晨阳集团继续对河南晨阳应履行技术指导和帮助义务,并提供销售渠道和平台销售产品;
五、晨阳集团应向河南晨阳支付违约金500万元,河南晨阳可依法在晨阳集团的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力;
六、(省略,见下图)
(点击可放大查看)
而就在上周五(11月19日),《涂料经》刚刚报道了由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定中院)针对晨阳集团与河南晨阳知识产权纠纷案,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的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徐水法院)的原判,即撤销晨阳集团与河南晨阳于2020年8月20日签订的《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
很显然,两份围绕同一《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前后相隔一个月的判决书,在结果上却截然相反,出现“打架”现象。对于晨阳水漆(涉诉《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中涉及的核心品牌)的经销商来说到底该相信谁?厘清其背后的逻辑,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本文再次就两起诉讼中核心事件的时间线进行梳理,试图为关心“南北晨阳”之争的读者还原事情的真相。
在梳理之前,首先需要明确:
1.由河南晨阳发起诉讼、中站法院立案、审理判决的,系“(2020)豫0803民初1071号”案件,以下简称“1071号案”;
2.由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张家口银行”)发起诉讼(晨阳集团为被告、河南晨阳为第三人)、徐水法院立案、一审判决的,系“(2020)冀0609民初1623号”案件,以下简称“1623号案”。
进入司法重整之后晨阳水漆恢复日常生产经营
两案共同涉及的核心,是晨阳集团与河南晨阳、河南佰利新材(当时称河南汉莎涂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签订的《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及《合作意向书》。有关这两份协议及意向书签订的背景,《涂料经》在《“南北晨阳”罗生门》报道中已有提及,在此不做赘余,欢迎点击标题链接回顾前情。
2020年10月12日,晨阳集团对河南晨阳的合作关系作出声明称:河北晨阳从未授权河南晨阳享有晨阳水漆渠道销售和销售平台。并不清楚晨阳集团为何做出这一声明,或与张家口银行以债权人身份介入有关。
先行立案的是1623号案。2020年10月13日,即晨阳集团发出声明的次日,张家口银行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向徐水法院起诉晨阳集团,河南晨阳为本案第三人。徐水法院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尽管河南晨阳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徐水法院驳回;河南晨阳不服提出上诉,保定中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对河南晨阳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因此撤销徐水法院的裁定。也就是说,河南晨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站不住脚”。
在对管辖权异议被徐水法院驳回而提出上诉的同时,2020年11月13日,河南晨阳将晨阳集团诉至中站法院,即1071号案。
2020年12月25日,徐水法院裁定受理晨阳集团破产重整,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晨阳管字【2020】6号通知书,并于2021年1月4日邮寄送达河南晨阳,解除双方签订的《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
2021年1月28日,中站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1071号案,并于裁定晨阳集团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双方签订的《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合作意向书》合法有效等(与文首的判决内容的前四条相同)。1071号案虽立案在后,却判决在前。但晨阳集团对此裁决不服,向焦作中院提出上诉。
2021年2月1日,徐水法院公开开庭对1623号案进行了审理,但未审结判决。
2021年6月10日,焦作中院以审理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为由,作出撤销中站法院1071号案的民事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焦作中院在终审裁定书中认为,在1071号案受理前,徐水法院已经立案受理1623号案等两案(另一案为(2020)冀0609民初1689号案件,本文不涉及具体内容),均涉及《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的效力问题,“本案(1071号案)须以上述两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应当中止诉讼。一审法院未中止诉讼,径行裁判不当,审理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2021年8月19日,徐水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1623号案,并于8月27日做出判决:撤销晨阳集团与河南晨阳于2020年8月20日签订的《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河南晨阳不服一审判决向保定中院提出上诉。
2021年10月18日,保定中院就1623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河南晨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焦作中院的裁定,1071号案须等到1623号案审理完结后方可启动重审。然而根据河南晨阳在1623号案二审中的辩称,在一审后的2021年9月16日,中站法院便开庭重审1071号案。而彼时河南晨阳已经就1623号案一审结果提出上诉,意味着1623号案并未终结,此时中站法院便开庭重审1071号案依然涉嫌程序违法。
目前并不清楚中站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的1071号案重审一审判决是否始于9月16日的那次审理。假如按照焦作中院“须以上述两案(1623号案和1689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程序描述,则《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等已于保定中院1623号案的终审中被依法撤销,则意味着作为1071号案争议焦点的《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等不复存在,也就丧失了重审的意义。如此看来,2021年11月23日作出的重审一审判决更像是一纸无效的文书。
截止本文发稿时止,并未见晨阳集团对中站法院的重审一审判决作出回应或者有进一步的行动。《涂料经》将持续保持关注。
从上述的梳理可以看出,在这场地跨两省、耗时一年有余的两起案件(1623号案和1071号案)的拉锯过程中,孰是孰非很难作出简单的界定。
对于处于司法重整中的晨阳集团来说,“晨阳水漆”及其相关的系列知识产权是一笔重要的无形资产,在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因应经营困境而实施的“不符合常理的授权”,对于重整阶段的资产评估以及债权人权益都是一项巨大的潜在损失,因此无论是管理人还是债权人都不可能对此授权予以认可。这可能是1623号案的诱因。
资料图片:河南晨阳开建的生产基地
而对于河南晨阳来说,获得“晨阳水漆”及其相关的系列知识产权的授权,可以极大地扩张自身的业务与拓展渠道范围,这是一个巨大的诱惑。而且河南晨阳确实也为此进行了包括生产基地建设等在内的投入,自然也不会轻易放弃对于授权的合理性维护。1071号案的发生也是必然,只是在程序上出现重大瑕疵,令河南晨阳在两起诉讼中明显处于劣势。
然而,不管最终的结果如何,对于案涉的核心,被认为具有高度市场知名度的涂料品牌“晨阳水漆”,其市场基础反而一再遭遇损耗;而且诉讼战线拉得越长,这种损耗就越大。从这个角度看,可以说这是一个“双输”的局面——无论是晨阳集团收回授权,还是河南晨阳争回授权,都将面临着重建“晨阳水漆”品牌声誉的重任。
而现在看来,“胜利”的天平倾向晨阳集团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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